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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项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5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审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是中国第57项世界遗产,填补了世界三大非酒精饮品(茶、咖啡、可可)中没有“茶”主题世界文化遗产的空白。
“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是当前全球唯一的“茶”主题世界遗产,包括5片完整的古茶林,集中连片面积达1.8万亩。古茶林中有9个传统村落,居民5000余人。当地先民历经千年保护与发展创造了林茶共生、人地和谐的古茶林文化景观。“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的申遗成功,也将云南古茶园成功带入大众视野。
云南是世界茶树发源地,自古以来就有种茶、制茶的传统,拥有当今世界上绝无仅有的连片古茶园。在唐代以前,云南南部各民族便在森林中栽种茶树,形成古老的森林茶园,这种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生态智慧,具有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悠久历史。云南的基诺族、布朗族、傣族、哈尼族等多个民族的先民,对茶树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当地的自然环境有着相似的认知,以近乎雷同的方式在天然林下种植茶树、管理古茶园,一直延续至今。他们长期栽培、管理、保护和利用古茶园的传统实践,深度融入他们的民族文化,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元素,堪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
作为“云南普洱古茶园与茶文化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景迈山,地处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是著名的普洱茶产地。2012年9月,包括其在内的普洱古茶园和茶文化系统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同其他普洱茶古茶园一样,景迈古茶园至今都保存有规模较大的古茶林,茶园里古木参天、数百岁的古茶树依然郁郁葱葱。在景迈山世居的布朗族、傣族、拉祜族、哈尼族、汉族等兄弟民族,在成百上千年的时间里栽培、管理大叶茶树,探索出了合理利用森林生态系统的林下种植技术,呈现出“远看是森林,近看是茶园”的独特景观。几乎不使用任何化肥和农药,靠枯枝落叶的自然分解提供养分,各民族对古茶园恰到好处的管理和维护,使古茶园不仅拥有森林的外观,也澎湃着森林的脉搏。
民族生态学研究显示,景迈山古茶园中的植物物种数是现代集约化新茶园的4倍之多,生物多样性指数也远高于现代单作茶园。一座座古茶园是一个个可持续的生态系统,以布朗族和傣族为主的景迈山各族群众因地制宜利用土地、布局村落,既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又为各民族带来稳定可观的经济收入,体现了他们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共通智慧。
古茶园虽坐落边疆,但与其他地域与民族同胞的交融从未停止。古茶林中孕育的优质古树茶,不仅是边疆民族同胞的生计来源,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由此衍生出的茶文化更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古茶园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个代表性载体,发掘古茶园的价值,保护古茶园、传承相关的茶文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题中应有之义。
发源于古茶园的“茶马古道”,穿越陇西走廊、藏彝走廊、苗疆走廊三大民族走廊,凭借其发达的道路系统,促进了众多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往来,成为民族间传统文化交流的大通道、各民族交融的大舞台,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纽带。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如一根绵长质朴的丝带,穿梭于古老茂盛的传统茶园中,让各民族同胞心手相连。
(作者:张晴、龙春林,分别系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主任)(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叶攀】
惩罚“坏孩子”绝对不是满足报复的快感,而是希望他们不要再坏下去。
广受社会关注的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9月26日通报了处理结果。
据报道,公安机关决定对肇事的两名9岁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其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涉事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了校长职务,并辞退了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
但也有不少声音指出,针对肇事者的处罚过轻,达不到教育的效果,如此放纵的后果必然是等着他以后犯更大的罪。
那么,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保护错了对象吗?保护的是“坏孩子”,受害方却得不到保护?如何才能恰当地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是在本案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坏孩子”并非生来如此
现实中,即便是绝大多数走向罪错的“坏孩子”也并非生来如此,其心理出现偏差都经历了一个过程。以本案中的9岁男孩为例,我们可能认为“他还是个孩子”。但这个年龄的男孩可能已不再局限于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转而对性和独立的需求更为强烈。
他们的一些人可能受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色情文化的影响,在思想上推崇欺压、暴力和征服的过程。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羞耻感与责任感,再加上寻求刺激、探索禁忌也被视为成长的标志,为了获得群体认同,也会导致他们愿意主动尝试越轨行为。
本案中的欺凌行为发生在一所寄宿学校,家长与孩子之间的联系相对疏远,此时学校就应当承担更全面的监护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在最初心理状态出现问题时,如果没有被及时关注和调整,心理偏差就会越来越大,往往就会以违法犯罪的极端方式爆发。
我们需要反省,家长是不是周日晚上把孩子一送走就万事大吉?生活老师是不是只关注孩子不生病、不打架,而从来没有关注到那些微弱的啜泣?
回顾案发的一段时间,相信家长、学校这些监护人都会触电般想起一些征兆、一些信号,为什么当时就疏忽了呢?监护人的这种疏忽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无论对于加害方还是受害方,都将是一生的阴影,需要用漫长的余生来弥补。
这也是为什么儿童的罪错,需要监护人来承担的原因。而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这也印证了上文的分析,孩子是家长的,也是学校和社会的。
“坏孩子”也不是无法无天
从处罚决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儿童的罪错主要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坏孩子”可以无法无天。
我国在2020年通过了刑法第11修正案,专门下调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我国刑法也是重其重者:适应社会的变化,通过立法的调整来遏制少年的恶。
当然,只靠刑法是不够的。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这就是法律轻其轻者的体现:刑事责任可免,但专门教育不可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必须在专门教育机构评估合格之后,才能重新回到普通教育体系。
从这一修订看,教育和挽救那些犯罪边缘的即将跌落者,是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标之本,而不是在年龄和刑事责任上继续施压。本案的处罚决定并未提到对孩子进行专门教育,也可能是考虑到年龄原因以及行为的特殊性,对其进行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治更为合适。
在本案中,行为人和受害人都应当被专业心理团队分析治疗,并长期跟踪辅导评估。
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人认为,冤有头债有主,欺凌者藏在父母、学校的庇护下,真的能改过吗?这种担心也构成一种风险警示书,它要求各地的司法和教育行政部门,持续跟进类似案件的行为人矫治情况。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对于儿童犯罪秉承了一个观念,即我们对孩子负责,必要的时候我们也惩罚孩子。但需要形成共识的是,惩罚“坏孩子”绝对不是满足报复的快感,而是希望他们不要再坏下去,能够改过自新,有机会重新来过。
□陈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源:新京报) 【编辑:叶攀】